《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产前筛查机构提出了要求:
- 主要职责:
- 进行出生缺陷防治健康教育。
- 开展与产前筛查相关的临床咨询。
- 开展常见的胎儿染色体病、开放性神经管畸形、超声下常见严重的胎儿结构畸形等产前筛查工作。
- 将拟进行产前诊断的孕妇转诊至与其合作的产前诊断机构。
- 统计和分析产前筛查有关信息,按要求定期报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建立追踪随访制度,对接受筛查的孕妇进行妊娠结局追踪随访。
- 接受有合作关系产前诊断机构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与质量控制。
- 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对在本机构进行筛查的孕妇建立信息档案,档案资料保存期应为 15 年。
- 设置要求:
- 设有妇产、超声、检验等科室,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具有开展临床咨询、助产技术、超声产前筛查等专业能力,可独立开展生化免疫实验室检测,或与产前诊断机构合作开展生化免疫实验室检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 DNA 产前筛查与诊断相关采血服务。
- 配备至少 2 名从事临床咨询的妇产科医师,其中 1 名具有 5 年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配备至少 2 名从事超声产前筛查的临床医师,其中 1 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 2 年以上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经验;设置生化免疫实验室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至少 2 名生化免疫实验室技术人员,其中 1 名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 2 年以上临床实验室工作经验。产前筛查机构配备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满足相应工作量的要求。
- 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转会诊关系,双方签订转会诊协议,接受其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与质量控制。
- 人员能力:
- 从事产前筛查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产前筛查技术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
- 从事临床咨询的医师应当取得妇产科执业医师资格,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 2 年以上临床咨询相关工作经验,掌握临床咨询的目的、原则、步骤和基本策略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 从事超声产前筛查的临床医师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 2 年以上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经验,掌握胎儿系统超声筛查要求的正常图像与常见严重胎儿结构异常超声图像的识别能力。
- 生化免疫实验室技术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 2 年以上临床实验室工作经验,掌握标本收集与保存的基本知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 房屋与场地:
- 临床咨询诊室和超声产前筛查室各 1 间,每间面积≥12m²。
- 产前筛查实验室应当具有符合临床实验室要求的独立工作区域,并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 设立相对独立的候诊区、宣教区。
- 设备配置:超声产前筛查室应配备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超声工作站;生化免疫实验室需配备普通离心机、全自动生化免疫检测仪、普通电冰箱、-80℃冰箱等;还需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和资料柜。
- 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产前筛查流程、设备管理制度、标本管理与生物安全制度、转会诊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追踪随访制度、质量控制及信息管理与安全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 质量控制:
- 严格落实相关管理办法,建立院内质量控制工作小组,定期开展质量控制,分析并撰写质量控制报告,针对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持续改进。
- 接受有合作关系的产前诊断机构及同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质量控制与评估,并达到相应要求。
- 确保各项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按照各类技术规范要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设置生化免疫实验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