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我国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最早颁布于2003年,并未存在1993年版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为现行条例的立法沿革及要点说明:
一、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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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首次颁布
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公布《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版本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缴费原则及待遇标准,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工伤保险制度框架。 -
2010年重大修订
国务院于2010年12月2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对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内容包括:
-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 提高工伤待遇标准(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明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二、现行条例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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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缴费与基金
-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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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情形
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患职业病、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 -
争议解决机制
对工伤认定结论或待遇支付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法律效力状态
截至2025年3月,最新修订版本仍为2010年修订版,未检索到后续修订记录。相关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授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