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规定,产检假按照怀孕月份不同分为以下阶段:
-
怀孕第1-6个月
- 每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
- (部分文件将第1-5个月单独列示为每月1天)
-
怀孕第7个月
- 每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
-
怀孕第8个月
- 每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
-
怀孕第9个月及以上
- 每月可享受4天产检假,其中2天已包含在预产假中
补充说明:
- 产检假从确认怀孕的第1个月即可开始享受
- 具体执行需结合地区政策,如上海规定产检时间计入正常劳动时间
- 公立单位一般按此标准执行,私企需以单位规定为准
(注:不同文件对月份划分表述略有差异,但总体天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