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补缴最新规定如下:
- 国家层面统一规定:2021 年 11 月,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办理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 3 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 地方层面具体规定
- 福建省:职工医保中断缴费 3 个月(含)以内,申请补缴中断期间保费的,等同医保关系不中断,按规定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中断 3 个月(不含)以上,补缴中断期间职工医保费的参保人员,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生效当月开始设置 3 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内按连续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的 50% 享受。不补缴中断期间职工医保费的参保人员,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生效当月开始设置 6 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内按连续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的 50% 享受。
- 大连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及补费,欠缴 3 个月(含)以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再次缴费当月整体补缴此次欠缴期间保费的,期间职工医保待遇按规定予以支付;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的,期间职工医保待遇不予支付。欠缴超过 3 个月的,期间职工医保待遇不予支付,但欠缴职工医保费的职工,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办理退休、调转工作关系、死亡等原因在我市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或销户手续时,应按规定补缴后方能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断缴职工医保费,断缴 3 个月(含)以内的,再次缴费当月补缴此次断缴期间保费的,期间职工医保待遇按规定予以支付;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的,今后不予补缴,期间职工医保待遇不予支付。断缴超过 3 个月的,不予补缴,期间职工医保待遇不予支付。
- 南京市: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 3 个月(含),并按时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视作连续参保,参保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 3 个月,并足额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自补缴到账次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予以补划,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灵活就业人员超过 3 个月未足额缴费,再重新参保缴费的,设置 2 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湖南省:根据《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25 年办理医保退休待遇需要达到的年限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男满 30 年、女满 25 年,其中在本省范围内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 12 年。参保人员办理时年限不够的,需以当前年度缴费基准值为基数,以用人单位缴费率与个人缴费率之和为缴费率,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后,方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则以当前年度缴费基准值的 60% 为基数,按用人单位缴费率,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后,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
因单位原因导致职工医保少缴、漏缴、未缴的,个人可联系单位补缴,或向社保局申请责令补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 年 7 月 1 日前)参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 15 年的,可先延长缴费 5 年,若延长缴费 5 年后仍不足 15 年,可一次性补缴至满 1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