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卡结算后,医院或药店通常无法额外开具发票,但会提供包含费用明细的专用结算收据。
一、医保结算与发票的关系
医保系统的结算机制
当您使用医保卡支付医疗费用时,医保系统会实时扣除个人账户金额或按比例报销统筹基金部分。此时费用已通过国家医保平台完成结算,医疗机构不再重复生成税务发票,因为医保结算属于财政专户管理范畴。替代凭证的法律效力
医疗机构提供的结算单(如门诊收费票据或住院结算单)具备以下法律效力:- 财政部门监制:票据印有财政票据监制章,可作报销依据。
- 明细完整:清晰标注自费金额、医保报销金额及药品/项目明细。
- 防伪验证:部分省市提供电子票据查验平台(如财政官网)。
二、何种情况可获取发票?
| 场景 | 能否开发票 | 关键凭证 | 用途 |
|---|---|---|---|
| 全额自费医疗 | 可以 | 税务监制发票 | 商业保险报销/单位补充医保 |
| 医保结算后自费部分 | 可以 | 分割单+结算收据 | 二次报销 |
| 非医保定点机构就诊 | 可以 | 机打发票 | 医保不予报销 |
| 医保目录外药品/项目 | 可以 | 发票+费用清单 | 自费留存凭证 |
需商业保险报销的特殊处理
若需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需提供两项材料:- 加盖医院公章的结算收据原件(含医保报销明细)
- 医疗机构开具的自费部分税务发票(仅针对未纳入医保结算的金额)
单位补充医疗的报销流程
部分企业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markdown步骤1:持医保结算单到医院收费处申请开具**自费部分发票**步骤2:补充提供**药品清单**及**诊断证明**步骤3:将上述材料提交单位财务部门审核
三、政策依据与操作指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规定医保结算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平台完成,医疗机构不得对已报销部分重复开票,避免骗保风险。费用拆分操作示例
假设某次门诊总费用500元:- 医保统筹支付:200元 → 显示于结算单
- 个人账户支付:150元 → 显示于结算单
- 自费现金支付:150元 → 可单独开具发票
电子票据推广趋势
全国多地已上线医疗电子票据系统(如浙江省浙里办APP):- 医保报销部分生成电子结算单
- 自费部分同步生成电子发票
- 支持随时下载打印
医保支付的规范化管理决定了财政监制收据与税务发票在功能上的严格区分。当您需要报销非医保覆盖费用时,请主动向收费窗口申领分割票据,并保留完整的药品清单与诊断记录,这将为补充保险理赔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关注参保地的电子凭证平台更新,可大幅提升报销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