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居民医保报销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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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住院费用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和服务设置标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内,按照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住院只需支付应由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其余由医保中心和医院进行结算。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由各州市自行制定,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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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费用:云南省规定慢性病包括精神病、癫痫、帕金森氏病、冠心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糖尿病、肝硬化、老年性前列腺增生II、III、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类风湿关节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病、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症、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原发性青光眼、运动神经元病共26类。符合上述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在规定用药、诊疗范围内,超过起付标准的门诊医疗费可由统筹基金报销80%左右。每年最高报销2000-5000元左右。特殊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新增)共计6类。门诊就医按照住院待遇享受统筹基金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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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检查:云南省规定了磁共振、CT、彩超等26项特殊检查项目,统筹基金报销70%,个人负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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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急诊抢救:门诊急诊抢救(含120急救车)的医疗费按住院待遇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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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医保卡)的报销范围:
- 所有“国药准字号”药品(包括医保药品目录外药品)、全部单位或复方中药饮片及药材;
- “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卫消字”、“卫消证字号”消毒用品;
- “国食健字号”、“卫食健字号”保健品;
- “食药监械(进)字号”、“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医疗器械;
- 原来国家规定不予报销的相关诊疗项目:如一般诊查费、挂号费、疫苗注射、远程可视医疗服务项目、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近视眼矫形术、洁牙、具有治疗或预防作用的眼镜、义齿、义眼、义肢;
- 家庭账户功能。可以支付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以下费用:
- 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
-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
- 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
- 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 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预防接种费。
其中,1-4项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物品参保人员可使用医保卡在定点零售药店或医院购买。第5项主要用于定点医疗机构。
云南省居民医保的报销标准涵盖了住院费用、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费用、门诊特殊检查费用和门诊急诊抢救费用等多个方面,并且针对不同的情况设定了相应的报销比例和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可能会因州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