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享受护龄津贴的规定如下:
- 护龄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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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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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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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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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0年的,每月10元。
- 发放对象 :
- 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
- 工作年限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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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龄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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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冤假错案而间断护理工作,平反纠正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间断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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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和卫校、护校教师之间调动工作岗位的,其护龄、教龄可以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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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到地方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中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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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和休产假、探亲假期间,可计算护龄。
- 调离护理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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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从第二个月起,取消护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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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再调回护理工作岗位从事护理工作,其前后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 离休、退休 :
- 凡国家规定实行护龄津贴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时享有护龄津贴的,其享有的护龄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退休待遇的基数。
这些规定旨在鼓励护理人员长期从事本职业,稳定护士队伍,并对护理人员的工作年限和津贴发放做了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