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已没有 “新农合” 这一称谓,相关职能已并入城乡居民医保。江苏省城乡居民医保生育报销标准如下:
- 分娩费用: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支付 2000 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低于限额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高于限额补助标准的,按限额标准补助。
- 流引产住院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 1200 元,低于最高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高于最高限额标准的按最高限额标准支付。
- 相关门诊费用: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产前检查、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门诊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市在具体执行上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例如,宿迁市将椎管内分娩镇痛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作为甲类诊疗项目,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按照住院报销政策执行,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 300 元、600 元、900 元,报销比例分别为 85%、7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