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地提留标准主要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具体提留比例和用途如下:
- 广东省 :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
- 江苏省 :
-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 福建省 :
-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 其他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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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地提留标准通常涉及留用地或货币补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无法安排留用地,可采取折算货币补偿,补偿额基于商住用地基准地价和征收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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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村委会可提留的比例无固定标准,一般用于公共设施等方面,多在10% - 20%左右,但会因多种因素而不同,资金使用要合法透明,比例需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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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村委会最高可以提留不超过30%,因为根据法律当中的规定,涉及到农村征收土地补偿的标准留存问题,是可以由当地的村委会自行来进行决定的。
农村土地征地提留标准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一般来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具体的提留比例和用途需要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