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狂犬疫苗本身属于二类疫苗,是自费项目,通常不能通过医保统筹基金报销。主要原因是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疫苗接种作为预防性服务项目,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范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预防性疫苗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不过,在一些特定地区,有相关政策对犬伤患者的部分门诊费用进行报销:
- 成都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注射人用狂犬疫苗的患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在卫计行政部门指定的具有处置资格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生伤口处置、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含疫苗费)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每人不超过 200 元的标准限额支付。
- 宝鸡市:城镇职工(除工伤外)犬伤患者处置的普通门诊费用,按照《宝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起付线以上部分,在职职工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6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5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50%,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上调 5%。年度限额在职职工为 500 元,退休职工为 900 元。城乡居民(原新农合)犬伤患者处置的普通门诊费用,按照《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经办规程(试行)》规定,在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诊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按照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实行年度限额管理,每人每年 80 元。
虽然狂犬疫苗通常不能用医保报销,但如果参保人购买了商业保险,如意外险、健康险等,且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那么打狂犬疫苗的费用有可能通过商业保险获得一定程度的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