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天
宁夏女职工产检假的规定如下:
- 产前检查假 :
-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女职工在分娩日前应当享受产前检查假,最长不超过15天。
- 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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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产假标准为98天,这是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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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还可以延长产假60天,因此总产假天数为98天 + 60天 = 158天。
- 其他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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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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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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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宁夏女职工的产检假最长为15天,并且产假总天数为158天。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和产后应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