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急救医疗转运是否需要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计委)审批,需结合服务主体性质和地方政策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一、医疗机构开展非急救转运的审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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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依法备案或审批
医疗机构开展非急救转运服务需符合地方卫生健康部门的管理规定。例如,河南省要求试点医疗机构向省辖市、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健全人员、车辆、合同管理等制度。安徽省则通过专项整治明确医疗机构救护车不得挂靠、外包或出租,需接受多部门联合监管。 -
资质与车辆管理
医疗机构使用的转运车辆需具备专业资质,车内需配备医务人员及必要医疗设备,且不得仿冒急救车外观标识。
二、社会企业开展非急救转运的审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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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非医疗机构(如社会企业)提供非急救转运服务时,因不具备医疗资质,卫生健康部门通常不直接审批或备案。例如,焦作市明确社会企业的非急救转运车辆上牌无需卫生健康委出具证明。 -
其他部门审批要求
社会企业的转运车辆需符合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资质要求,如车辆注册登记、驾驶员资格审核等。呼和浩特市规定社会企业车辆需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三、地方政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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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特殊规定
部分试点地区(如河南省郑州市、安徽省)对医疗机构开展非急救转运实行分类管理,卫生健康部门主导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管。而海南省已废止专项规范,转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通用法规进行管理。 -
跨区域服务资质互认
如民航医疗快线等跨区域服务需经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批准,例如广东省卫健委为跨湾区转运提供资质保障。
综上,非急救转运是否需要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取决于服务主体性质及地方具体政策,医疗机构通常需备案或接受监管,社会企业则更多依赖其他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