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搜索材料和黑龙江省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关于黑龙江取暖费报销的新规定:
1. 报销对象及原则
-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享受统一供暖的职工个人取暖费报销按相关规定执行
- 职工个人住房取暖费:原则上由住户中为主的男职工报销。如果是双职工,则由房屋产权人所在单位报销
2. 特殊情况报销规定
- 非个人产权住房或产权人死亡的:
- 1.属单位分配住房的,经单位同意,由分房单位报销
- 2.住户中只有一名职工的,由该职工所在单位报销
- 3.住户中有两名以上职工的,由为主的一名男职工所在单位报销
- 4.无男职工或男方失业的(凭失业证)及军人家属,由为主的一名女职工所在单位报销
3. 离退休人员
- 离、退休人员取暖费:由离、退休前所在单位报销
4. 报销限额
- 报销限额:职工取暖费报销限额按以往管委会规定执行,超额面积自行负担
5. 报销比例
- 报销比例:规定是给报销包烧费的90%的45%。个人交10%,剩下的90%男女双方各一半
6. 其他注意事项
- 供热费收费标准: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供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每月5.80元/平方米
- 热费补贴发放时间:热费补贴发放以单位当年9月30日前在编在岗、退养及离退休人员人数和职务职称为准,10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或职务职称发生变化的,当年不予补发
7. 特殊情况说明
- 低保户:城市低保人员在原有补贴政策基础上,按每户再增加210元的标准补助市县政府
以上是关于黑龙江取暖费报销的新规定,具体实施细节可能会根据不同单位和地区的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建议咨询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以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