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规定主要依据参保人员的不同身份和历史工作年限来确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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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从1992年7月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992年7月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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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实际缴费年限,其在企业工作前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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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职工,从市或区(市)县政府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在此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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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或单位的职工: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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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参保人员: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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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退役军人和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编制内职工:到企业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军龄或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长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较为细致且全面,旨在保障不同群体在养老保障方面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