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病医保的办理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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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申请条件
- 上海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且符合相关险种规定的大病登记范围,包括化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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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申请材料
-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医保卡或社保卡(有照片)。
- 《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
- 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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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办理地点
- 全市区医保中心。
- 全市街道医保服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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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并办理登记
- 申请人携带规定资料到选定的办理地点进行登记。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当场予以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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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事项
- 登记有效期为6个月(从定点医疗机构开具《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之日起计),超过6个月需要继续医疗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 恶性肿瘤病人享受大病医疗待遇的期限为自肿瘤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18个月。18个月期满后,因病情需要继续进行肿瘤化疗、放疗的,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期限可以酌情延长6个月。恶性肿瘤病人进行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的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为5年。
- 在登记有效期内参保人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可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先申请撤销原门诊大病登记,再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登记。
总的来说,上海市大病医保的办理需要参保人确认自身符合申请条件后,准备好相关材料,前往医保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提交申请并办理登记。办理完成后需留意登记有效期等后续事项,以便及时续期或根据需要变更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