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保门诊报销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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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范围
- 普通门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属于医保报销范围。例如,常见的疾病检查、治疗、购药等费用。
- 门诊特殊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含造血干细胞)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颅内良性肿瘤、骨髓纤维化、运动神经元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艾滋病等病种。因这些病种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或持外配处方到本人选择的定点药店购药时,须出具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两病”指高血压和糖尿病。参保人员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两病”药品、诊疗服务等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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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 普通门诊: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门诊统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需个人先行支付的部分,由个人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照规定的待遇政策执行。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具体为:0-1000元(含),社区报销比例在职职工为40%,退休职工为45%;非社区报销比例在职职工为60%,退休职工为75%。1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含),社区报销比例在职职工为60%,退休职工为75%;非社区报销比例在职职工为75%,退休职工为80%。5000元以上(不含)-15000元(含),社区报销比例在职职工为65%,退休职工为80%;非社区报销比例在职职工为80%,退休职工为85%。
- 门诊特殊病:不同病种的报销比例有所不同。例如,精神疾病患者因精神疾病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时,个人不自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门诊发生的抗艾滋病病毒和机会性感染治疗及相关检查医疗费用,个人也不自付。其他门诊特殊病种则根据具体政策规定执行相应的报销比例。
-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起付标准与门诊统筹合用,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 5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 30%。基金支付限额在门诊统筹基础上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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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 普通门诊:取消了门诊起付标准。
- 住院: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免除起付标准。因门诊特殊病病种住院的,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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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限额
- 职工医保: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和大病保险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36万元。
南京医保门诊报销规则涵盖报销范围、比例、起付标准及限额等方面,旨在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