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要求如下:
一、最低缴费年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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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执行标准
男职工: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女职工:2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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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标准(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男职工:30年
女职工:25年
二、缴费年限计算与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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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年限要求
参保职工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需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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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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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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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年限补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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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缴 :退休时未达年限的职工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补缴,需按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补缴年限不计发个人账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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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补缴 :补缴年限超过5年且无力一次性完成的,可分两次补缴,首次补缴5年后,剩余部分在12个月内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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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享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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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后待遇 :补缴完成后,自补缴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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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年补缴 :若补缴超过1年,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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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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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 :具体认定参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确定,通常包括职工参加工作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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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补缴时若无退休时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计算基数。
以上政策依据烟台市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发布的文件执行,过渡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