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一些新规定相关内容:
2025 年中央一号文件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提出,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机制。
一般相关规定
- 土地用途管制: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 建设项目用地要求: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 禁止 “以租代征”:严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 “以租代征” 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
- 流转范围限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