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670 号文即《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 号),以下是其相关内容:
目的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收费规定
- 收费类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政府指导价收费计算: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 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 =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1± 浮动幅度值);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 专业调整系数 ×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 高程调整系数。
-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
其他规定
-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该文件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 47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