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试行版本和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些较为重要的试行办法及相关内容:
1987 年相关规定
- 改革指导思想:在保障干部、职工医疗保健前提下,采取 “四个制约”(即个人、单位、卫生医疗部门、财政部门)的办法,对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共同承担责任,制止浪费。
- 具体办法:
- 个人负担部分: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 10%,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 5%(不包括手术费,手术费实行公费)。对精神病人、结核病人、癌症病人、法定职业病人、工伤以及危重病人,确有实际困难者,经病者的单位审查,报同级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可给予减免。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医疗费实报实销。离休干部(含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门诊自负 5%,住院自负 1%。退休干部门诊、住院自负 5%。
- 经费管理:改变现行的由各级公医办 “统包统付” 的办法,实行以 “单位包干”(或系统)为主的综合管理体制。在经费上实行 “二级管理”,即把经费的 90% 包给单位(或系统),10% 由公费医疗机构掌握调剂使用。核定公医费的开支水平,按 1985 年的实际开支为考核数,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递增,逐年确定包干基数,由财政部门审定划拨。
1994 年相关规定
- 改革目标:当前公费医疗制度改革主要是在现行制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兴利除弊,控制医疗费用上升过猛的势头,并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创造条件。
- 主要内容:
- 经费定额:公费医疗经费定额一般应根据上年度实际开支水平,剔除不合理增长因素,增加合理增长因素,并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逐年合理核定,分别由省、市财政安排下达。
- 责任分担:省直机关和广州市办证单位公费医疗定额经费的 80% 由公医办统一管理,用于支付干部职工在定点医疗单位门诊、住院部分的医疗费。这部分经费每季核算一次,年终总清算,如有节余,医院及单位各得节余部分的 50%。如果超支,超支部分由财政、单位、医院按五、四、一比例分担。定额经费的 20% 由公医办按办证人数拨给单位作为 “医疗金”,由单位掌握,用于支付个人医疗补贴、超过个人自负医疗费保护线部分、特殊病种个人自负部分及按公医规定的零星医疗费的报销。老红军、副省级以上干部的医疗经费,由财政单列预算,不实行单位和医院超支分摊或节余分成的办法。
- 个人自负:在职干部职工门诊医疗费自负 20%,住院医疗费自负 10%;退休干部职工门诊医疗费自负 10%,住院医疗费自负 5%。同时设有个人自负医疗费保护线,在职干部职工 1 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合计超过 500 元的,退休干部职工 1 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合计超过 400 元的,所超部分年终由单位核报。对特殊病种,即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公伤、法定职业病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可凭医院诊断证明及收据回所在单位实报实销。老红军、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实行个人自负办法,也不发给医疗补贴,医疗费实行定额管理,记账报销(挂号费、自费药品费及其他不属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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