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医报销规定主要遵循广东省和广州市的相关政策文件,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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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范围
- 药品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分甲、乙类。
- 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2000年版)。
- 非小细胞肺癌治疗:按照《非小细胞肺癌分子靶向药物治疗药品、诊疗项目范围》,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其中厄洛替尼(特罗凯)和吉非替尼(易瑞沙)需特批方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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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 门诊医疗待遇
- 在职干部及家属门诊医疗费记账80%,个人自负20%。
- 退休干部门诊医疗费记账90%,个人自负10%。
- 老红军、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六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100%记账。
- 离休人员普通门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其他人2元;离休人员门诊急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6元,其他人2元。
- 急诊门诊处方用药量在3天内,一般疾病每门诊处方用药量在7天以内,对慢性疾病患者,如肺结核、麻疯、精神病、心脑血管疾病、癌肿、慢性肾炎、慢性肝炎、糖尿病、消化系统溃疡、肾功能衰竭等疾病,用药量可在15天以内,每诊次药费记账金额不超过100元。
- 持广州市“门诊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药费记账每日150元内;持广州市“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门诊药费记账每日300元以内。
- 恶性肿瘤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等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经审批后,相应二级目录内的药费,不设门诊诊次药费限额。
-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经审批后,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不设门诊诊次药费限额,但限每周一支。
- 急诊留观的每日药费限额不按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管理,参照住院床日药费限额执行:每日200元。
- 每人每日普通门(急)诊限记账两个诊次(每诊次对应1张记账单),(急诊留观及门诊特定项目的除外。
- 住院医疗待遇:住院医疗费用根据不同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和个人身份,设定不同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一般来说,级别越高的医院,起付线越高,报销比例可能越低,但具体数值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门诊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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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报销的费用
- 挂号费、自费药品费及其他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
总的来说,广州市公医报销规定涵盖了明确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及非小细胞肺癌治疗的特别规定,并详细区分了门诊与住院的不同报销比例与限额。同时,明确了不予报销的费用类型,以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