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宁夏门诊医保报销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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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保障标准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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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合并计入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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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额: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为4000元,退休人员为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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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7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7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75%;三乙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6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70%;三甲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6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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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支付: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以上就是宁夏门诊医保报销的最新政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