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十大禁忌涉及程序合规、廉洁纪律、公平竞争等多方面,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地规定总结如下:
一、应招未招或规避招标
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违规批准为不招标,或通过肢解分包、变换招标方式等手段规避法定程序。
二、虚假招标
采用“明招暗定”“先建后招”“定向招标”等方式使招标程序流于形式。
三、量身定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设置不合理条件(如特定技术参数、资质要求)限制或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竞争。
四、围标串标
投标人之间串通或与招标人、代理机构勾结,通过陪标、挂靠资质等手段操纵中标结果。
五、泄露保密信息
违规透露标底、潜在投标人信息、评标专家名单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容。
六、操控评标过程
诱导或串通评标专家,干预评标标准及结果,使特定投标人获利。
七、领导干部非法干预
以“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插手招标活动,影响评标公正性。
八、虚假评估或文件造假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伪造投标材料骗取中标资格。
九、违反开标程序规定
接收逾期/未密封投标文件、开标前泄露信息或允许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十、放任监管失职
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履行监督职责,导致权力寻租或利益输送。
后果与处罚
违反上述禁忌将面临中标无效、项目暂停、行政处罚等后果;公职人员违规的,可能被停职调查甚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