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计生政策在2024年进行了多项修订和改进,旨在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以下是关于广西计生政策的最新信息,包括生育假、育儿假、生育津贴、生育保险、托育服务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生育假和育儿假
产假
根据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分娩后,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一孩产假总计158天,二孩168天,三孩178天。
这些政策的延长有助于减轻家庭生育负担,提高生育意愿,特别是对多子女家庭的支持。
育儿假
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育儿假可以分散休或连续休,应在当年休完,不结转至下一年。
育儿假的设立为父母提供了更多时间照顾新生儿,有助于提高婴幼儿照护质量,促进家庭和谐。
生育津贴和生育保险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至128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支付期限延长至158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和提高津贴标准,能够有效减轻家庭生育经济负担,提升生育福利。
生育保险
广西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为:顺产4500元,难产5500元,比原标准分别提高了1500元。生育医疗的各项报销支付费用都普遍得到提高。
提高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限额,能够有效降低家庭生育成本,提高生育意愿。
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
广西通过制定《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包括场地、设施设备、人员资质等方面的要求,为托育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和指导。
规范的托育机构设置和管理,有助于提高托育服务质量,满足家庭对托育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普及和发展。
示范性托育机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扎实推进“示范性托育建设”,共评选出三批63家“自治区示范性托育机构”,并通过广西智慧托育平台提供相关信息,方便家长选择靠谱的托育机构。示范性托育机构的建设,有助于提升托育服务的整体质量,为家庭提供更加安全和可靠的托育服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政策
南宁市特别扶助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经济扶助、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优先优待政策。扶助内容包括一次性扶助金、每月扶助金、优先保障公租房、医疗救助等。
这些扶助政策能够有效改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质量,提供多方面的支持和保障,体现政府对特殊家庭的关怀和重视。
广西计生政策在2024年进行了多项修订和改进,包括延长产假和育儿假、提高生育津贴和生育保险待遇、规范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设立示范性托育机构以及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政策。这些政策旨在降低家庭生育、养育和教育成本,提高生育意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体现了政府对人口问题的重视和积极应对。
广西计生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有哪些特殊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有一些特殊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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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生育第二胎:夫妻双方为瑶、苗、侗、仡佬、毛南、回、京、彝、水、仫佬等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经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但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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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间隔要求:在允许生育第二胎的情况下,必须满足生育间隔不少于4周年的要求,以确保人口增长的合理控制。
广西计生政策对农村家庭有哪些扶持措施?
广西计生政策对农村家庭的扶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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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奖励500-1000元,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直到14周岁。
- 放弃二孩生育奖励: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的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
- 长效避孕节育奖励:农村计生“两户”中,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夫妻,未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计划生育节育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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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 奖励扶助金: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养老保险补贴: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夫妻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
- 医疗费用减免:免缴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并减免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的50%。
- 住房优先: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和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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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 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家庭的夫妻,每人每年特别扶助金不低于20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伤残等级4级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 节育并发症扶助: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领取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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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 危房改造优先:在危房改造上给予优先优惠。
广西计生政策对超生家庭有哪些处罚措施?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对超生家庭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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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社会抚养费:
- 标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根据超生子女的数量和家庭收入确定。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上一年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至5倍征收;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违法生育四个子女以上的,按上述标准类推。
- 计算基数:对于城市居民,以当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对于农村居民,以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如果个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还需按照超出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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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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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
- 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超生的家庭中有国家工作人员,除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 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则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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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影响: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