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女职工产检假规定如下:
一、产检假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6小时,且不得以补休形式替代。
二、特殊情况延长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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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多胞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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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 :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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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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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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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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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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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假 :98天(含产前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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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延长 :根据生育情况增加50-80天(2025年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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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最低148天,最多可达198天(三孩生育)。
四、其他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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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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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 :产假期满后若需抚育婴儿,可申请6-12个月哺乳假,单位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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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保护 :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
注:以上规定综合了国家法律及广西地方性法规,具体执行以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