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护龄津贴不是某一特定项目的 10%。
教龄津贴是国家为鼓励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长期从事本职业而发放的一种岗位津贴。1985 年,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原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布《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教龄津贴标准。具体为:教龄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每月 3 元;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每月 5 元;满 15 年不满 20 年的,每月 7 元;满 20 年以上的,每月 10 元。
护龄津贴是为鼓励护士长期从事护理工作而设立的津贴。1985 年国家出台护龄津贴政策,但具体标准各地可能有所不同。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相关政策中,提到了 “教护工资提高 10% 部分”。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2014 年 9 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中包含 “教护工资提高 10% 部分”,这里的 “教护工资提高 10% 部分” 是指教师和护士的基本工资在原基础上提高 10%,这与教护龄津贴是不同的概念。教护龄津贴是根据从事教师或护理工作的年限来发放的专项津贴,而 “教护工资提高 10% 部分” 是对教师和护士基本工资的一种倾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