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内蒙古医保报销新规定
2024年,内蒙古医保报销政策进行了多项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筹资标准提高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24年,内蒙古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达到不低于107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居民个人缴费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
财政补助到位: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中,80%由中央财政补助,其余20%按照一类地区自治区财政分担30%、二类地区分担50%、三类地区分担70%进行分档补助,剩余部分由盟市和旗县财政分担。
二、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提升
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
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增强: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精准度。
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强化:完善相关政策,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得到合理保障。
三、药品目录调整
国家药品目录执行:国家《2024年药品目录》全部纳入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药品使用限制和凡例中的解释内容不作调整。
谈判药品管理:国家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全部纳入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
四、跨省就医政策调整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仍执行乌兰察布规定的市内就医报销标准。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标准在市内职工和城乡居民报销比例基础上各下调10个百分点;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标准在市内职工和城乡居民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下调20个百分点。
五、门诊和住院政策调整
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职工和城乡居民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00元和1500元;二级医疗机构分别为600元和800元;苏木乡镇卫生院城乡居民起付线降低至150元。
门诊慢特病报销比例调整:城乡居民甲类门诊慢特病在市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购药的,报销比例在下调10%。
职工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调整:适当调高了职工二级和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调整后较之前比三级医疗机构各段分别提高了3%和5%。
六、大病保险政策调整
大病保险年度封顶线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封顶线调整为40万元。
连续参保和零报销激励机制:对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开始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分级管理
医保结算类别分为A、B、C三级:A级开通医保个人账户结算服务;B级开通医保个人账户及门诊统筹结算服务;C级开通医保个人账户、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门诊特殊用药、居民“两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结算服务。
定点医药机构级别评定:各盟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实际开展医保结算分级管理,参保群众可根据当地医保部门公布的定点医药机构级别选择就医购药。
通过以上政策调整,内蒙古医保报销政策在筹资标准、医疗保障待遇水平、药品目录、跨省就医、门诊和住院政策、大病保险政策以及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优化,以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