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跨省就业时医保统筹账户的转移接续规定如下:
一、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
- 随人转移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医保关系可随本人转移。
-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转移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确保参保人员权益连续性。
二、个人账户的处理
- 账户余额转移
个人账户余额(含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可通过医保经办机构转移或变现后退还给参保人员。
- 转移时效
自2010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转移接续已纳入全国统一系统,办理时间缩短至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其他注意事项
- 待遇衔接
转移后参保人员将按新就业地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原参保地待遇中断期间不享受新参保地待遇。
- 特殊情况处理
若存在未结医疗费用,需先结清后方可转移;跨省转移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报销需按新参保地规定办理。
四、政策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社会保险法》《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确保了跨省转移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综上,跨省就业时医保统筹账户可转移,且个人账户余额可同步划转,有效解决了流动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