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报销,但需满足起付标准且符合医保目录范围
盐城市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审核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可按政策报销。报销需先扣除起付线,超出部分按医疗机构等级分段报销,同时需注意生育住院等特殊情形有专项政策。
一、住院报销基本条件
参保状态
- 需处于待遇享受期,断保后重新参保有3个月等待期
- 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群体不受等待期限制
医疗机构要求
- 须在盐城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的市外医院
- 未刷卡结算的现金支付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急救抢救等除外)
费用范围
- 仅限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费用
- 目录外自费项目(如丙类药品、特需病房差价)需全额承担
二、报销标准与比例
起付线
- 三级医院1000元/次,二级医院700元/次,一级医院500元/次
- 由基层向上级转诊仅补缴起付线差额,向下转诊免基层起付线
分段报销
- 居民医保:三级医院报销55%,二级70%,一级80%
- 职工医保:700元-1万元报80%,1万-5万报85%,5万以上报90%
生育住院专项
2025年7月起,住院分娩目录内费用财政全额补助,实现零自付
三、特殊情形处理
大病保险衔接
年度内合规自付费用超1.6万元部分,由大病保险按60%-70%二次报销
异地就医
未转诊的临时外出就医,报销比例较本地同级医院降低20个百分点
材料费限制
特殊医用材料单价超200元需个人先行自付30%-50%,年度限额5万元
医保报销是减轻医疗负担的重要保障,参保人应密切关注政策调整,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层级,主动使用医保码或社保卡实时结算。生育家庭可优先利用住院分娩补助新政,切实降低生育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