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发布的最新政策,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相关规定如下:
一、缴费年限计算规则
- 省内流动就业人员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仅转移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不转移统筹基金。其在本省不同统筹地区的实际缴费年限实行 互认合并 ,计入贵州省职工医保总缴费年限。
-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并转移医保关系至贵州省时,省外实际缴费年限 合并计入 贵州省职工医保总年限,按国家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 退役军人及涉军人员
退役军人或由军队提供医疗保障的涉军人员,其服役年限或军队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合并计算 为职工医保总年限。
二、退休待遇享受条件
- 基础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且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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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统一标准 :职工医保总缴费年限≥15年,且贵州省内实际缴费年限≥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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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阶段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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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总缴费年限≥10年,且贵州省内实际缴费年限≥10年(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前参保人员)。
- 待遇享受
符合条件后,退休人员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贵州省统一标准享受退休待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各统筹地区政策执行。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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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认定 :以职工医保参保地为准,缴费年限计算截至退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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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生效时间 :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2017年前参保人员需参考旧标准。
以上政策旨在规范缴费年限计算,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