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单位)和2%(个人)
河北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个人则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或养老金的2%缴纳。这一缴费比例适用于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并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缴费基数与调整机制
缴费基数核定标准
自2023年7月1日起,省本级职工医保个人缴费基数按照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4533元(月平均工资6211.08元)进行核定。若个人实际工资低于社平工资,则以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高于社平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调整时间与适用范围
此次调整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河北省省本级参保单位及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等均按此标准执行。
缴费主体 | 缴费率 | 缴费基数核定方式 | 适用对象 |
|---|---|---|---|
单位 | 6% | 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在职职工 | 2% | 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 | 省本级参保职工 |
灵活就业人员 | 8%(全部由个人承担) | 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 自由职业者、个体户 |
(二)不同人群缴费差异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以上年度所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包含基本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内容。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需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通常为8%)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无需单位分担。
(三)政策背景与目的
统一缴费标准
河北省通过调整医保缴费基数,实现全省范围内职工医保缴费标准的统一,确保基金筹集公平合理,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水平。适应经济发展水平
缴费基数依据社会平均工资设定,既考虑了职工收入增长趋势,也兼顾了医保基金的可持续运行能力。
此次调整旨在进一步完善河北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升医保基金管理效率,确保广大参保职工能够享受到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基本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