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病假的时长是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24个月。具体规定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因此,病假可以请一年的情况是存在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工作年限的要求以及医疗期的规定。如果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仍未痊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延长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