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癌症后,请病假的时间并非无限期,而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员工因患癌症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不等,具体时长取决于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例如,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且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员工可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而实际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员工则可享受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对于患癌症等特殊疾病的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尚未痊愈的情况下,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员工可以无限制地请病假。延长的医疗期原则上不超过本人原医疗期。在医疗期满后,如果员工仍无法正常工作,企业可以要求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员工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办理病退手续;如果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企业可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