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通常不报销的项目和情况:
不予报销的项目
非治疗性疾病相关费用:
美容整形类:如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等费用。
非疾病治疗项目:如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牙科相关费用:如牙科整畸、牙科烤瓷等。
非医疗必需费用:
陪客费及其他杂费:如各类陪客费、就诊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其他杂费等。
特需医疗服务费用:如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
特定设备及材料费用:
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用:如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康复器具费用:如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
自用保健器械费用:如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治疗器械。
器官移植相关费用:
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各类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部分器官移植手术费用: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其他不予报销项目:
不育不孕及性功能障碍治疗费用: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科研及临床验证项目费用: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医疗咨询及鉴定费用:各种医疗咨询(不含精神科咨询)、医疗鉴定。
特殊情况不予报销
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非区内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除外)、未按规定就医、自购药品所产生的费用。
计划生育相关费用: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费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医疗费用。
存在第三方责任的医疗费用:存在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发生人身伤害产生的医药费依法由第三责任方承担,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等。
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因自杀、自残、服毒、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以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药费。
境外就医费用:出国或在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城镇职工医保不予报销的项目: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和项目。
其他特殊情况:区医管会确定的其他不予报销的费用。
这些不报销的项目和情况是根据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规定和基金的使用原则确定的,旨在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平分配,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