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可以
乙肝公司 不可以 拒绝录用。以下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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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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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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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10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方面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录用。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劳动者从事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且未治愈或排除传染嫌疑前,才可能受到限制。
因此,除非公司能够证明拟聘用员工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否则不得以乙肝携带者为理由拒绝录用。
建议公司在招聘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避免因乙肝携带者而进行歧视性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