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规则如下:
门诊报销
普通门诊 :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报销。乡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稳定在 50% 左右,部分地区如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发生的新规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 80% 比例报销,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 430 元 。
“两病” 门诊 :对于高血压、糖尿病等 “两病” 患者,使用 “两病” 用药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个人先需自付 10%,剩余部分按规定比例报销,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 400 元,糖尿病 800 元,同时患有两者为 1200 元,报销比例为 70% 。
门诊慢性特殊病种 :门诊慢特病报销时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报销限额内,按新规范围内费用的 70%(乙类项目先由个人自付 10% 后计算)进行报销 。
住院报销
一级医疗机构 :起付线 300 元,合规费用报销比例 90% 。
二级医疗机构 :起付线 800 元,合规费用报销比例 75% 。
三级医疗机构 :起付线 1200 元,合规费用报销比例 60% 。
大病保险报销
报销范围包括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等 8 种大病,以及肺癌、食道癌、宫颈癌等 12 种大病。起付线以上的费用按 60% 支付,最高限额可达 25 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