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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江苏扬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实行家庭共济政策,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家庭成员符合规定的费用,但居民医保目前不能进行共济给别人使用。接下来带大家详细了解扬州医保共济的相关情况。
一、医保共济政策背景
扬州自2023年2月1日起正式开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家庭成员就医购药时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让家庭成员实现个人医药费用通过家庭共济进行分担 。
二、共济适用条件
- 主账户人条件:医保个人账户授权人为扬州市范围内正常缴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且主账户人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可申请设立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将本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与其家庭成员共济使用。若医保关系正在转移或者终止、暂停医保关系的参保人暂不能绑定。
- 家庭成员条件:个人账户共济对象应为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共济家庭成员范围包含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资金使用范围
| 使用范围 | 具体内容 |
|---|---|
| 医疗费用支付 | 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生育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 |
| 购药及耗材费用 | 支付在本省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中,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范围有:口罩、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血压计;血糖测试仪、血糖试纸、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笔式注射针;体温计;酒精消毒液、棉球、片,碘消液、棉球、片,棉签;创口贴),并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相关规定 |
| 疫苗费用 | 支付在本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 |
| 保险及医保缴费 | 缴纳参保人员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足时的一次性趸交职工医保费,以及参保人员家庭成员参加本省城乡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
| 商业保险购买 | 购买本省及设区市政府指导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
四、申请与使用流程
- 申请渠道:主账户人根据家庭成员的医疗需求,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江苏医保云、统筹地区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等渠道,申请设立家庭共济关系。主账户人申请设立、变更或终止家庭共济关系,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家庭关系承诺书等。如主账户人因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等原因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或其他终止职工医保关系情形的,家庭共济关系相应终止。
- 使用顺序: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应先使用其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以及本人无个人账户的,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主账户人和家庭成员只能加入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如需变更家庭共济关系,可以在退出后再加入新的家庭共济关系。
五、注意事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且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国家要求由省统一调整,全省统一执行。
扬州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政策为参保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了更便捷、有效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但在使用过程中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和流程,以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共济政策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