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2025年西藏昌都实施门诊共济制度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成员之间可以相互使用账户资金,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账户余额要求
参保职工(授权人)个人账户余额需高于3000元,方可用于支付近亲属(如父母、配偶、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使用范围扩展
个人账户资金不仅可用于支付医疗费用,还可用于购买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用耗材等。
使用限制
同一账户仅限一人参保,不可多人共享;
自付费用必须由本人医保账户支付,不可跨人使用。
实施时间 :门诊共济制度自2023年1月起在西藏全区(包括昌都)落地实施,个人账户按月划入(在职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