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在黑龙江哈尔滨,医保统筹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功能和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上。
一、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功能
1. 使用范围
- 支付对象:在哈市参保的职工配偶、父母、子女。
- 支付费用: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 绑定渠道
- 微信公众号:“龙江医保”和“哈尔滨医保”微信公众号。
- 网上服务大厅: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
3. 绑定人数限制
每名职工最多允许绑定5名使用人。
4. 使用规则
- 自动启动:已完成家庭共济关系绑定的使用人,在住院结算,门诊药店购药过程中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时,自动启动家庭账户共济。
- 消费顺序:先消费使用人本人的个人账户,使用人个人账户消费空后,自动启动共济人个人账户,无需办理其他操作。
5. 解除绑定
如不再使用共济账户,请市民及时办理解除绑定。
二、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1. 覆盖范围
9.5%缴费的参保人员及6.5%缴费的退休人员直接享受门诊共济保障,其他人员可按照规定变更缴费比例至9.5%后享受。
2. 支付比例和限额
- 普通门诊:
- 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
-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
- 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000元。
3. 异地就医
已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和临时外出的备案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药费用,可按照上述支付标准直接结算。
4. 定点零售药店
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按一定比例予以支付。
5. 个人账户使用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也可用于参保本人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同时可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通过以上措施,黑龙江哈尔滨的医保统筹基金能够更好地用于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支付,减轻个人负担,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