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贵州遵义高温津贴不得用物品替代,必须以现金形式发放。根据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及贵州省相关规定,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足额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支付现金津贴。
一、政策依据
国家规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必须以现金形式发放,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贵州省规定 贵州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并在《贵州省用人单位发放高温天气津贴的规定》中细化标准,强调高温津贴必须现金发放,禁止以任何物品、有价证券或防暑降温用品替代。遵义市作为贵州省下辖市,适用全省统一规定,无地方特殊政策。
二、发放标准
金额与时间 贵州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从事高温天气作业一天,发放8元;或按月发放,每月168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共计4个月。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作业情况选择按天或按月发放,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发放方式金额发放时间备注按天
8元
6月-9月
适用于临时或非全日制用工
按月
168元
6月-9月
适用于全日制高温作业劳动者
适用人群 适用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室内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经集体协商后可参照执行。
三、常见误区
物品替代 部分用人单位误认为提供绿豆汤、西瓜、药品等防暑降温物品即可替代高温津贴,这是错误且违法的。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必须现金发放;而防暑降温饮料和药品是用人单位应尽的劳动保护义务,两者不可相互替代。
与防暑降温费区别 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性质不同。高温津贴是法定工资,必须现金发放,适用于特定高温作业环境;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可现金或实物发放,企业有自主权。两者在法律依据、发放形式、适用范围上均有明显差异。
对比项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性质
法定工资
企业福利
发放形式
必须现金
现金或实物
法律依据
国家及地方强制性规定
企业自主决定
能否用物品替代
不可以
可以
适用范围
高温作业劳动者
全体员工(企业自主)
四、维权与建议
投诉渠道 劳动者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现金发放高温津贴,或以物品替代,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向工会组织反映。遵义市劳动者可拨打12333服务热线或前往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维权。
企业责任 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防暑降温工作制度,落实高温津贴现金发放,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企业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变相替代。违规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及法律追责。
高温津贴是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必须现金发放,严禁物品替代。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与贵州省规定,切实履行劳动保护义务,劳动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