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贵阳市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加班时间内从事高温作业,有权获得高温津贴。
根据贵州省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无论该工作时间是否为正常出勤还是依法安排的加班时间,只要在此类高温环境下作业,劳动者都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在贵阳,只要加班时段处于符合发放条件的高温环境中,劳动者就应当获得这笔津贴。
(一) 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
法定环境温度标准:发放高温津贴的核心条件是工作环境的温度。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到或超过35℃的高温天气下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时,必须发放 。对于室内作业,如果用人单位无法通过有效的降温措施(如空调、风扇等)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至33℃以下,同样需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气象主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是判断高温天气的重要依据。
作业时间与津贴的关联:高温津贴的发放与劳动者在符合条件的高温环境下的实际作业时长直接相关。无论是工作日的正常班次、休息日的加班,还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只要在满足上述温度条件的环境下工作,该时段就应计入高温津贴的发放依据。津贴的计算方式会根据不同的发放标准而定。
(二) 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与方式
贵州省提供了两种高温津贴的发放方式,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执行 。
对比项 | 按天发放标准 | 按月发放标准 | 非全日制用工标准 |
|---|---|---|---|
发放金额 | 每从事高温天气作业一天,发放8元 高温津贴 。 | 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每月发放168元 高温津贴 。 | 每从事高温天气作业1小时,发放1元 高温津贴 。 |
发放周期 | 根据实际符合条件的作业天数累计计算。 | 固定按月发放,不区分当月具体高温天数。 | 根据实际符合条件的作业小时数累计计算。 |
适用场景 | 更适用于高温天数不固定或作业不连续的岗位。 | 更适用于在6月至9月期间持续进行高温作业的岗位。 | 专门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 |
是否包含加班 | 加班期间在高温下作业的天数,应计入发放天数。 | 采用此标准时,每月固定金额已涵盖当月所有符合条件的作业时间,包括加班。 | 加班期间在高温下作业的小时数,应计入发放小时数。 |
执行时间 |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 | 每年6月至9月 。 |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 |
- 发放时间与排他性: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了高温津贴,就不得再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向劳动者重复支付防暑降温费、清凉饮料费等 。这笔津贴是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作业的法定补偿,不应被其他福利替代。
高温津贴是国家保障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措施。在贵阳,无论工作时间是否为加班,只要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温度条件的环境下作业,就有权获得这笔津贴。了解具体的发放条件和标准,有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在炎热夏季的劳动付出得到应有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