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以上高温天气,赤峰市劳动者可享受每人每日12元的高温津贴。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统一规定,赤峰市用人单位需向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日12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8月。这一政策旨在保障劳动者在极端天气下的健康权益,同时明确用人单位需配套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
一、高温津贴发放核心规则
适用条件
- 温度标准: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且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
- 岗位范围:覆盖建筑工人、环卫工、快递员等所有室外露天作业岗位,室内高温作业(如冶炼车间)可参照执行。
发放细则
对比项 赤峰市标准 其他地区参考(如北京) 发放金额 12元/日 不低于12元/日(按自然日) 发放周期 6月1日-8月31日 6月-8月或实际高温天数 豁免情形 因高温停工可停发 停工期间工资按80%支付 企业责任与处罚
- 防暑措施:需提供清凉饮料、防护用品及调整作业时间,避免中暑事件。
- 违规处罚:未发放津贴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向赤峰市人社局投诉,最高面临2万元罚款。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健康权的重要体现,赤峰市通过明确发放标准和监管措施,平衡了企业与劳动者的权益。建议用人单位结合气象预警提前规划作业安排,劳动者则需关注体温异常症状并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