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每月200元
根据辽宁省统一规定,抚顺市用人单位在每年7月至9月期间,对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露天作业或无法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劳动者,需按最低标准200元/月发放高温津贴。该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且不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饮料或实物替代。
一、高温津贴政策依据
省级统一标准
辽宁省人社厅《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16号)明确:- 发放范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 支付标准:200元/月,按实际高温作业天数折算。
抚顺市执行要求
抚顺市严格遵循省级政策,未单独制定地方标准,但强调用人单位需在7-9月足额发放,并同步落实防暑降温措施。
二、发放条件与适用人群
发放条件
- 气温要求:日最高气温≥35℃且为露天作业,或室内温度>33℃且无法有效降温。
- 特殊规定:气温≥40℃时须停止露天作业;37℃-40℃时单日露天作业不得超过6小时。
适用人群
- 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包括临时工、派遣工等。
- 禁止安排孕妇、未成年工在35℃以上露天或33℃以上室内作业。
三、健康保护与权益保障
用人单位责任
- 提供防暑降温设备、清凉饮料及急救药品。
- 调整作业时间,避免高温时段(如11:00-15:00)连续作业。
劳动者权益
- 高温津贴需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克扣或替代。
- 若遇违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拨打12333热线)。
辽宁省及抚顺市通过明确高温津贴标准和劳动保护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健康权益。用人单位需依法履行责任,劳动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应对高温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