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在宁夏石嘴山,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或缩短工时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这符合国家相关劳动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在极端天气条件下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收入不因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停工而减少。
(一、高温停工与工资支付的法律依据)
- 国家层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规,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 宁夏自治区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指南明确指出,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或缩短工时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这为区内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保障。
- 石嘴山市执行:作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下辖市,石嘴山市的用人单位必须遵守自治区统一的劳动保障政策。石嘴山地区的高温停工工资支付标准与自治区规定保持一致。
(二、高温津贴与正常工资的区别) 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通常指日最高气温达到或超过35℃)进行室外露天工作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环境下工作而支付给劳动者的特殊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但与正常的劳动报酬有所区别。正常工资是基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而获得的报酬。
高温津贴与正常工资对比表
对比项 | 高温津贴 | 正常工资 |
|---|---|---|
性质 | 针对高温环境下工作的特殊补贴 | 基于提供正常劳动获得的报酬 |
发放条件 | 在日最高气温≥35℃的天气下进行室外露天工作或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 |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 |
发放标准 | 宁夏地区每日最高不超过12元 | 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及岗位、绩效等确定 |
高温停工期间 | 若因高温(如≥40℃)完全停工,当日可能不产生高温津贴 | 不得因高温停工而被扣除或降低 |
法律强制性 | 法定应发项目,不得随意取消 | 法定支付项目,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
(三、用人单位的责任与劳动者的权利
- 用人单位责任:除了遵守停工规定和保障工资外,用人单位还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并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知识。
- 劳动者权利:劳动者有权拒绝在高温时段进行室外露天作业,尤其是在气温达到强制停工标准时。当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如因高温停工而降低工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 健康防护措施:除了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还应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如含盐清凉饮料。劳动者也应提高自我健康防护意识,注意补充水分和电解质,避免在烈日下长时间工作,关注自身身体状况,预防中暑等高温相关疾病。
在宁夏石嘴山,因应高温天气采取的停工措施是基于劳动者健康安全的必要举措,相应的工资待遇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任何因高温停工而降低工资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劳动者应知晓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则必须依法履行保障义务,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