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辽宁锦州企业不得以发放饮料、绿豆汤等实物形式替代现金高温补贴。
高温津贴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高温作业环境下健康权益设立的法定补偿,其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必须通过货币形式发放。若企业以防暑降温物资代替现金补贴,不仅违反劳动保障规定,还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一、法律层面明确禁止实物替代
政策依据
-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高温津贴需纳入工资总额,且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
- 辽宁省《关于调整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4〕16号)规定,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7月、8月、9月,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且明确要求“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实物发放的风险
- 法律效力不足:饮料、绿豆汤等属于企业福利,与法定津贴性质不同,无法抵消企业义务。
- 权益保障缺失:实物发放可能导致劳动者实际收入降低,削弱高温防护的经济保障作用。
| 对比项 | 现金高温补贴 | 饮料/绿豆汤等实物 |
|---|---|---|
| 法律效力 | 强制实施,受《劳动法》保护 | 无强制约束力,属自愿福利 |
| 发放形式 | 货币形式,计入工资总额 | 非工资性支出,不计入薪酬体系 |
| 劳动者权益保障 | 直接提升经济补偿,可自由支配 | 仅满足即时需求,无长期保障 |
| 违规后果 | 企业未发放将面临行政处罚及劳动仲裁 | 无法替代法定责任,仍属违规行为 |
二、企业合规建议
津贴与福利并行
- 在足额发放高温津贴的基础上,可额外提供清凉饮料、防暑药品等物资,体现人文关怀。
- 例如:为户外作业员工增设遮阳棚、调整工作时间(避开高温时段)。
财务处理规范
- 高温津贴需单独列支,计入企业成本,避免与福利费用混淆。
- 确保账目清晰,便于税务审核及劳动者监督。
三、劳动者维权途径
- 内部沟通
向企业工会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依法发放高温津贴。
- 外部申诉
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高温津贴的强制性、专属性决定了其不可替代性。企业应严格遵循法规要求,将现金补贴与防暑措施结合,既履行法定义务,又提升员工福祉。劳动者需明确自身权益,主动监督企业合规行为,共同构建安全、健康的夏季劳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