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医院床位设置标准根据医院等级不同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一、床位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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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精神病医院
- 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为 20至69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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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精神病医院
- 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为 70至299张 ,且精神科病床需占医院总病床的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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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精神病医院
- 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为 300张以上 。
二、其他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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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设置 :各级医院均需设置精神科门诊(含急诊、心理咨询)、男女病区分设的病房、预防保健室等基础科室,二级及以上医院可增设内科、外科等综合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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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 :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一级医院需至少3名精神科医师(含1名主治及以上职称),二级医院需至少1名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护士每床至少0.3名(含1名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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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 :每床建筑面积一级医院≥35㎡,二级医院≥40㎡,三级医院≥45㎡;病房净使用面积一级医院≥4㎡,二级医院≥4.5㎡,三级医院≥5㎡。
以上标准综合了床位数量、科室配置、人员及设施要求,确保医院具备基础诊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