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生育保险政策,宝鸡市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同时领取。具体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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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可同时享受。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替代工资,而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正常发放的工资,两者性质不同,不可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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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条件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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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加生育保险 :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覆盖产假期间全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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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生育保险 :按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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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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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前工资,用人单位无需重复支付;若低于产假前工资,则需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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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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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了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支付规则,适用于所有地区包括宝鸡。
总结 :宝鸡市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待遇,具体由是否参加生育保险决定,且遵循“就高不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