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生育保险定额报销标准根据生育类型、医疗机构等级及地区差异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生育津贴计算方式
生育津贴=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由单位支付。
二、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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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费
- 固定报销400元,包含在生育待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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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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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以内流产:1个月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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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个月流产:1.5个月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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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月以上流产:3个月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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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1300元(全由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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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生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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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1300元(全由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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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妇幼保健机构:1900元(基金支付1900元,个人负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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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或多胞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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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妇幼保健机构:2100元(基金支付1900元,个人负担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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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机构:2500元(基金支付2100元,个人负担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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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医院/转出市二级以上机构:3200元(基金支付2700元,个人负担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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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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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妇幼保健机构:2400元(基金支付1900元,个人负担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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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机构:2600元(基金支付2100元,个人负担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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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医院/转出市二级以上机构:2800元(基金支付2700元,个人负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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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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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 :低于定额标准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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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基数 :以产前或手术前12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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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负担 :仅限超出定额标准的自费项目及部分手术费用。
以上信息综合自宁夏社保网、生育保险华律办事直通车及高权威性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