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生育津贴政策及现行规定,单位在发放生育津贴时无需扣除员工个人应缴的社保、公积金及生育津贴本身。具体说明如下:
-
无需扣除社保和公积金
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无需从津贴中扣除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保(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公积金。
-
个人所得税处理
生育津贴属于个人所得,单位需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标准按浙江省税务规定执行。
-
特殊情况处理
若单位在产假期间已发放工资,需从生育津贴中补足差额。但单位无权主动扣除生育津贴。
-
法律依据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单位仅承担代发义务,不得擅自扣除。
总结 :单位在浙江发放生育津贴时,仅需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无需扣除社保、公积金或生育津贴本身。若存在工资发放问题,需按政策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