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金的领取期限根据生育情况分为以下四种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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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7个月(含)以上生产或早产
- 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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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3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
- 按1.5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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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
- 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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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或多胞胎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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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在正常产假基础上增加15天,津贴按相应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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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津贴按相应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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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上述标准均依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执行。